獎懲辦法
甲. 獲獎之條件
1. 學業及品行超卓之表現對本校有特殊功勞為團體服務成績卓著者
2. 尊師重道經校務會議評定為本校模範學生者
3. 全學年成績考列全級第一名者
乙. 記功之條件
1. 愛護學校有優異表現者
2. 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3. 盡職服務者如學會職員校隊社職員負責特別活動之同學班長風紀等
4. 代表學校參加社會服務熱心工作者
5. 其他優良行為堪予獎勵者
丙. 懲罰
學生之懲罰紀錄除存於學校檔案外,並會紀錄於學生成績報告表內。
一. 記大過
1. 侮辱師長
2. 在校內吸煙、飲酒、服用軟性藥物、吸毒或藏有此等物品
3. 恐嚇、勒索或要脅他人
4. 參與黑社會活動或仿效黑社會行為
5. 非禮
6. 擅用學校名義組織或參加活動或集會
二. 記小過至大過
1. 逃學、曠課或於上課期間擅自離校
2. 無故或因小故缺席
3. 不尊敬師長
4. 在校外行為不檢,影響校譽,如結黨滋事、打鬥、吸煙、說粗言穢語等
5. 藏有或傳閱色情或有賭博成份之刊物、圖片、相片或物品
6. 藏有攻擊性武器或危險物品
7. 偷竊或擅取他人財物
8. 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物
9. 打架
10. 賭博
11. 性騷擾
三. 記缺點至小過
1. 粗言穢語
2. 藏有或傳閱不宜學生閱讀或未經校方認可之報章、刊物、圖片或照片
3. 攜帶違禁物品回校或在校內使用違禁物品
4. 破壞課室秩序或妨礙老師授課
5. 造謠生事,中傷同學
6. 上課時進食
7. 在校內使用手提電話或沒有關掉手提電話
8. 未經許可,使用平板電腦
9. 不依學校訂定之時間表上課
10. 逃避、無故或因小故而不參加學校規定之集體或課餘活動
11. 塗污桌椅、牆壁或地板
12. 毀壞或塗污圖書館書籍
13. 逃避懲罰
14. 作弊
15. 冒家長簽名,偽造家長信件或盜用家長印鑑
16. 擅自帶領外人在校內活動
四. 記缺點
1. 在同一學年中違反下列其中一項,每三次記缺點一次:
a. 校服或儀容不合學校要求
b. 逃避留堂
c. 遲到
2. 在同一學年中違反下列其中一項,每五次記缺點一次:
a. 不依時或欠交功課
b. 不帶課本或需用物品上課
c. 抄功課
d. 借書
e. 對老師不禮貌,
f. 不聽老師命令/上課不用心
g. 擅自乘搭升降機
h. 擅入課室/他班課室
i. 在非指定地方進食
3. 上課時談話、嬉戲或態度散漫。
4. 上課時閱讀或書寫與該課堂無關之書籍或作業。
5. 集隊時談話、嬉戲。
6. 轉堂時談話、嬉戲或隨意進出課室。
7. 上落樓梯爭先恐後,致生危險。
8. 校園內無故奔跑叫囂。
9. 不服從風紀或班長指導。
10. 非上課時間回校活動不穿校服。
11. 經老師催促後仍不交還已逾期之圖書館書籍。
五. 停課
犯規情況嚴重或重犯之學生除被記過外,會予以停課。
六. 停學
行為頑劣特甚,屢教不改者,除被記過外,會予以停學處分。
七. 附則
1. 學生違反校規情節較輕者,由個別老師自行處理,如留堂、罰抄或服務同學等。
2. 學生若作出任何其他不當行為,可由訓導部會議另行訂定懲罰方法,學生不得異議。
3. 凡由校方公佈之其他規則學生須一律遵守。
4. 本校規如未盡善之處,校方得隨時修訂之。